法治江西网讯 近年来,我省全面贯彻落实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》,不断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,不断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向常态化、制度化转变,机制建设、案例实践不断取得新突破。截至2020年12月底,累计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181件,赔偿金额4564万元。
及时高效办理一批典型案件
近年来,我省不断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向常态化、制度化转变,机制建设、案例实践不断取得新突破。
省生态环境厅采取压实责任、高频调度、调研督导、强化培训等方式,深入办案一线开展实地帮扶,现场答疑解惑,推动一批典型案件得到高效及时办理,形成了案件办理的示范效应。
各级索赔相关部门坚持有损必赔、应赔尽赔,做到及时梳理各类案件线索,发现线索及时启动追偿,既抓大案要案,又不放过对日常行政处罚案件中一般违法案件的索赔工作。据统计,在已办理的案件中,涉案行为损害大气类18件,占10%;损害地表和沉积物类37件,占20%;损害土壤和地下水类48件,占26%;生态破坏类78件,占43%。
破解生态环境部门单打独斗困境
作为中国首批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之一,2018年5月,我省出台《江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》(下称《改革实施方案》),并出台《关于健全完善全省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》和生态环境损害调查、磋商、损害修复管理、赔偿资金管理的四个配套试行办法。2020年,有关部门联合印发了《关于修订<江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>的通知》,为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提供了制度保证。
与此同时,省、市两级政府均成立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,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组长,指定了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的部门,建立了由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牵头、各相关政府部门和公检法部门作为小组成员的责任体制。领导小组成员、部门根据《改革实施方案》的改革职责规定,各司其责、互相配合、协同推进、形成合力,推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。
生态环境保护部门牵头抓总,建立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定期会商机制,构建各级党委领导、政府部门严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并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、检察机关支持起诉、法院依法审判的工作格局,有效破解生态环境部门单打独斗的困境。充分发挥公职律师、政府法律顾问、高校专家学者的作用,共同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,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。
文/高飞 首席记者方维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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