问:我因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7月18日被浙江省高院判死缓。2012年8月22日投入监狱服刑,后被减为无期徒刑。我表现良好,申请减为有期徒刑的减刑呈报书于2016年12月送到江西省高院,应该适用于老刑法减为17年,而不是适用2017年1月1日的新刑法减为25年。省高院的做法是否正确?
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张海宝律师:根据你的裁定书,省高院于2017年1月下的裁定,以你无期徒刑执行未满三年为由,裁定不予减刑。三年执行期满后,又裁定减为有期徒刑25年。上述做法是符合法律规定的。首先,收到减刑建议书一个月内作出裁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,在省高院作出裁定时,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、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》已经生效,适用该规定第十条“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,符合减刑条件的,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。减刑幅度为: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,可以减为25年有期徒刑”。作出不予减刑,以及之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裁定是于法有据的。
(文字整理/首席记者淦丹丹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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